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关于第56112244号“福来米蹄”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5-04-25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24日对第56112244号“福来米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且具有明显的欺骗性和误导性,投入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原料、主要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维持注册易造成恶意攀附、扰乱注册管理秩序等不良社会影响。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大量商标,商标间无任何规律可循,行业跨度极大,已明显超过其实际经营所需。同时,被申请人大量复制、摹仿、抄袭多个主体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性商标并抢占公共资源,具有攀附他人品牌的一贯恶意,已符合“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等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电子版形式):1、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2、争议商标档案;3、百度百科搜索结果截图;4、被申请人工商档案;5、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及趋势情形;6、相关品牌及公共资源介绍;7、商标查询报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蛋糕、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2月6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是指故意夸大商品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法条所指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的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长沙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述“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主要是指确有充分证据证明系争商标注册人采用欺骗手段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损害公共利益。本案被申请人虽申请注册有70余件商标,但在案暂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在案亦暂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注册行为损害不特定主体权益或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仅凭其商标注册情况尚难以认定其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因此,申请人在本案中证明争议商标存在上述情形的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2020版权所有 24小时客服热线:15580900900 电话:0731-88718749  传真:0731-88718749
总经理服务热线:15874976081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B栋819 邮编:410000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942号 湘ICP备19007553号-1 邮箱:meichuangt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