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2024年03月04日对第26807768号“朱氏迎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长沙商标注册与申请人第105397号“迎宾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401556号“迎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90552号“迎宾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74634号“迎宾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049160号“迎宾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全资控股企业名称由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天宝酒业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迎宾酒有限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贵州迎宾酒股份有限公司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攀附申请人品牌知名度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及其品牌所获荣誉;2、在先案件裁决书、法院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争议商标一直持续的宣传及使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综上,请求我局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提交的质证理由与其申请理由相似。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无锡东方酱道酒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0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9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烈酒(饮料);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黄酒;烧酒;含酒精蛋奶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商品上,后变更其名义为无锡朱子思享汇文化服务平台有限公司,经核准转让至朱帮荣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获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米酒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并已刊登撤销公告,现已无效;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一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五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维持,现处于一审诉讼中,引证商标一至三、五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立法精神在2013年《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属于原则性规定,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
根据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争议商标于2018年9月21日公告注册,申请人于2024年3月4日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提出无效宣告申请时已超过五年期限,申请人依据上述条款的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此外,上述条款中亦规定了不受五年期限限制的例外情形,对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二、我局经评审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申请人未阐述具体理由及事实,我局不予评述。
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