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关于第43945126号“苍公德济堂”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5-03-04

关于第43945126号“苍公德济堂”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2日对第43945126号“苍公德济堂”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德济堂”商号和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在先商品化权益以及在先使用权。二、申请人第3494720号“德济堂及图”商标、第3494719号“德济堂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经过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在医用敷料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在张贴广告等服务上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第12141901号“德济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及质量产生误认,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等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荣誉;
  2、产品图片;
  3、产品包装采购合同;
  4、展会照片;
  5、广告发布合同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与服务不存在任何关联性,因此“德济堂”商标在5类的知名度与争议商标无关。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的主张不予认可。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损害申请人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交以下意见:申请人坚持无效宣告理由,并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予认可。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该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0年10月6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5类商品和第35类服务上,现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2020年10月7日获准注册,故本案的实体性问题和程序性问题均适用2019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评审请求、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情形。四、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张贴广告;兽医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提交本案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引证商标一、二经使用宣传已达到公众广泛知晓程度。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从而损害申请人利益。因此,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鉴于我局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对争议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首先,由于商标和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苍公德济堂”与申请人主张的商号尚有区别,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将其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其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其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我局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已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在上述服务上我局不再适用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审理。
  另,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其在先商品化权益,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四,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或者争议长沙商标注册系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争议商标未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鉴于我局已适用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故我局不再予以评述。对于程序性条款即《商标法》第四十五条,我局亦不再单独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2020版权所有 24小时客服热线:15580900900 电话:0731-88718749  传真:0731-88718749
总经理服务热线:15874976081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B栋819 邮编:410000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942号 湘ICP备19007553号-1 邮箱:meichuangt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