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4888450号“話素岩”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4日对第54888450号“話素岩”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964868号“素岩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素岩”牌茶叶产品获得多项荣誉,在茶业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摹仿、抄袭,会损害申请人的信誉,还损害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实际使用证据;荣誉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形成了一定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实际使用证据;所获荣誉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其无效宣告申请理由及请求基本一致。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核准注册日期为2021年10月14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长沙商标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交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并存注册与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引起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争议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饮料;甜食;糕点;方便面;冰糖燕窝;谷类制品;馅饼”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咖啡;茶饮料;甜食;糕点;方便面;冰糖燕窝;谷类制品;馅饼”商品上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另,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足够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咖啡;茶饮料;甜食;糕点;方便面;冰糖燕窝;谷类制品;馅饼”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