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8113108号“儿子娃娃羊羊”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24日对第38113108号“儿子娃娃羊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371698号“儿子娃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在新疆具有知名度,有判决书予以为证。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行业经营者,对申请人及引证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具有攀附申请人商标商誉的主观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商标权属证明;
2、商标授权合同;
3、荣誉证明;
4、参展照片、网络加盟信息、结盟店铺照片;
5、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信息;
6、民事判决书。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3年10月27日通过第1861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5月10日申请注册,2020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该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饭店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的饭店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汉字部分,在词汇构成特点、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含义相关联。双方商标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或者非以使用为目的大量或多次抢注商标等行为,从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争议湖南商标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