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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1737525号“刘氏·家和天下”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8-30

关于第61737525号“刘氏·家和天下”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30日对第61737525号“刘氏·家和天下”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在第34类香烟商品上的第4508086号“和天下”商标、第5007173号“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保护,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的摹仿,易误导公众,可能损害申请人利益。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847746号“和成天下”商标(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在先著作权。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形式):1、申请人“和天下”烟标版权登记证书及权利移转证;2、申请人商标注册资料;3、申请人“和天下”产品历年税利表;4、申请人“和天下”产品2012年—2017年宣传报道;5、商标裁定书、决定书、法院判决书;6、关于烟酒融合、“贵烟·国酒香”、“泰山·皇家礼炮”和“宽窄·五粮浓香”的网络报道等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23年05月21日经异议程序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上,目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湖南商标注册申请日期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在第34类香烟、雪茄烟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食用酒精等商品上,目前各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由文字“刘氏·家和天下”构成,与引证商标三“和成天下”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果酒、食用酒精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虽然申请人请求对其商标给予《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保护,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进行审理,故对申请人该主张不再予以评述。
  三、争议商标“刘氏·家和天下”与申请人主张的“和天下”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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