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459778号“富轩智能”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8月09日对第62459778号“富轩智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对“富轩”品牌进行宣传推广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明显属于依附傍名牌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标权。 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及复印件):纳税申报表;产品及外包装;企业介绍;展会照片;宣传使用证据、广告证据;展览证据;网络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生物识别视网膜扫描仪;带指纹识别的计算机化考勤钟”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9月28日核准在“生物识别视网膜扫描仪;带指纹识别的计算机化考勤钟;人脸识别设备;生物识别扫描仪”商品上的注册,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属程序性条款。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代理与被代理或代表与被代表关系,亦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除代理被代理和代表被代表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而明知申请人湖南商标注册的存在。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