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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7991213号“ROOM ZREO”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8-13

关于第67991213号“ROOM ZREO”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7月11日对第67991213号“ROOM ZRE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Zero room”及“Zero roomi”、“Zero roomI”品牌是由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使用和宣传已在业界内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7446298号“Zero room”商标、第60009412号“Zero room I”商标、第60009407号“Zero room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申请人在先权利,同时还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被申请人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扰乱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Zero room”、“Zeroroomi”品牌宣传推广使用情况作为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家居行业从未间断,不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3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湖南商标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床垫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申请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由英文“ROOM ZREO”组成,与引证商标二、三英文部分“zero room I”“Zero roomi”相比较,在字母构成及及整体视觉效果呼叫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床垫、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是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保护条款。本案中,鉴于申请人已经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在先注册了引证商标,因此本案不再适用上述条款予以审理。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的权益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此外,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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