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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8860555号“美星珠宝”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8-01

关于第58860555号“美星珠宝”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5月18日对第58860555号“美星珠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便开始进行商标注册,被申请人名下共15件商标,大量与市面上知名企业及品牌高度近似的商标,但其并无实际使用也无实际使用的可能。被申请人为自然人,作为一般的个体户经营者,名下商标超出实际经营需要。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牟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共利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名下其他所抢注商标品牌简介;
  3、其他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30日申请注册,2022年7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4类“首饰盒;手镯(首饰);链(首饰)”等服务上,有效期至2032年7月6日止。
  2、经查,被申请人名下8件商标,均属于第14类,主要标识包括“百年”、“中东”、“尊爵”、“玉昌”、“惠风”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扰乱长沙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根据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8件商标,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中的“蔡伟佳”并非同一主体,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属于上述规定所指的情形,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申请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四条所指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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