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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9982197号“九珍山庄”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6-14

关于第59982197号“九珍山庄”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24日对第59982197号“九珍山庄”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8204406号“珍酒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133762号“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715235号“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7092417号“珍酒酒庄”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过长期广泛深入的宣传、推广和使用,申请人的“珍”商标已具备极高知名度,是第33类酒类相关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并非基于合法商业使用之目的。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相关长沙商标注册会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及百度百科中关于“珍酒”的相关介绍页面;2、申请人相关发展历史;  3、申请人官网关于珍酒工艺介绍;4、申请人商标申请注册情况;5、销售合同及发票;6、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7、广告宣传、媒体报道;8、申请人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证据;9、在先案例、维权证据;10、国图检索报告;1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其抢注包含“珍”字商标的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构成要素、呼叫、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产品包装照片;2、收据。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与主要理由基本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鸡尾酒”等商品上,经审查于2022年4月14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至四为申请人所有,指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酒(利口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现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其他主张,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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