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78865号“西西沸”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17日对第58378865号“西西沸”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3506103号“西西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明知申请人及“西西弗”商标已经存在的情况下,没有进行合理避让,仍申请注册了与之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破坏公平稳定的市场秩序,从而产生不良影响。同时,被申请人的上述不正当行为严重扰乱了长沙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
2、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
3、资质证书、店铺信息、店铺图片;
4、广告制作合同;
5、网络推广合同及证明材料;
6、商铺租赁合同;
7、宣传使用材料;
8、荣誉材料;
9、媒体报道材料;
10、域名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
11、商标不予注册决定;
12、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11日申请注册,2022年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果酱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1月27日。
申请人引证商标于2017年4月11日申请注册,2018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该商标的专用权期限至2028年3月20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据申请人理由、请求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酱、牛奶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牛奶制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由三个汉字组成的纯汉字商标,前两个汉字相同,尾字字形相近,予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不易区分,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所指情形。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