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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15064号“咱村大寨及图”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5-24

关于第54515064号“咱村大寨及图”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2日对第54515064号“咱村大寨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的“大寨”商标经过多年的使用宣传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已经为公众广泛知晓。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279469号“大寨DAZHAI及图”商标、第1955902号“大寨DAZHAI及图”商标、第32840250号“大寨”商标、第32842823号“大寨”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易误导消费者,损害申请人利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易误导公众,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六、被申请人并无实际使用意图,针对申请人知名商标多次摹仿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百度百科、360百科有关“大寨核桃露”产品的信息;“大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销合同、发票;“大寨”品牌资料介绍;驰名商标认定信息;相关媒体报道;在先案件决定书、裁定书;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山西大寨饮品有限公司”企业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大寨作为中国传统形容寨子、村落的统称,作为商标显著性较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自创品牌,本着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存在任何主观恶意的行为,没有侵犯申请人的任何在先权利,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争议商标相关使用资料;“大寨”商标查询结果、百度搜索结果。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关于“大寨”为公有领域通用名称、显著性较弱的答辩理由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的正当性,亦不能证明争议商标实际投入了商业使用中。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补充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在先案件裁定书;被申请人长沙商标注册列表。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矿泉水(饮料);气泡水;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富含蛋白质的运动饮料;植物饮料;豆类饮料;豆汁”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豆类饮料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为“咱村大寨”,其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文字“大寨”、引证商标三、四“大寨”,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标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并存使用在啤酒、豆类饮料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字号“大寨”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将其与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字号相联系,从而使申请人及关联公司字号权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字号权的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在此情况下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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