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关于第48687016号“东农明珠 DX及图”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5-17

关于第48687016号“东农明珠 DX及图”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4月06日对第48687016号“东农明珠 DX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68913780号“东方明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与模仿。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生损害消费者权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等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与显著性,且是在在先注册商标基础上的重新注册。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日,其并无在先权利。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具有欺骗性及其他不良社会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08月05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1类“新鲜水果;新鲜西瓜;新鲜苹果;新鲜梨;新鲜草莓;新鲜黄瓜;新鲜蔬菜;新鲜洋葱;鲜食用菌;新鲜青蒜”商品上。
  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其不享有在先权利。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虽然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但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其不享有在先权利,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抄袭与模仿,该主张应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申请人在案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争议长沙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东方明珠”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该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标识主要指系争商标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本案争议商标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2020版权所有 24小时客服热线:15580900900 电话:0731-88718749  传真:0731-88718749
总经理服务热线:15874976081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B栋819 邮编:410000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942号 湘ICP备19007553号-1 邮箱:meichuangt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