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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0206289号“玉墨”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5-14

关于第40206289号“玉墨”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5月23日对第40206289号“玉墨”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53304号“玉”商标、第8356293号“玉”商标、第6658891号“玉典”商标、第8053454号“玉禧”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酒水饮料类商品上申请注册多枚以“玉”为核心的商标,还申请注册有摹仿申请人旗下“圣酒”品牌的商标,主观上具有攀附恶意,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损害不特定消费者的利益,助长傍名牌、囤积商标等恶意注册行为的不良风气,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资料;3、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玉”系列酒使用证据;4、“玉酒”经销合同、广告合同及广告费支付凭证;5、类似情形案件裁决书;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7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751期《商标公告》。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长沙商标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在案证据等情况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争议商标“玉墨”与引证商标一、二“玉”、引证商标三“玉典”、引证商标四“玉禧”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果酒(含酒精)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与申请人存在某种关联,进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本案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鉴于我局已经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实体性规定予以置评。申请人其他无效宣告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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