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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052103号“茶小奇”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5-10

关于第55052103号“茶小奇”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4日对第55052103号“茶小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进行争议商标的注册,主观上恶意明显,其存在恶意模仿行为,与知名企业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旗下的“小奇”品牌形成近似。争议商标与“小奇”商标高度近似,双方标识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申请人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及质量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是用在指定商品上,易混淆市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情形。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争议商标信息;2、欢瑞世纪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小奇”商标注册信息;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厅等服务上。
  2、申请人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书》首页中援引的第20024296号“小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茶馆等服务上,现为欢瑞世纪(东阳)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名下的有效长沙商标注册。但因申请人并非其商标所有人,且并无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该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故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无资格引用该商标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对本案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我局认为,申请人所提《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是指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向商标局采取了欺骗行为,或存在其他扰乱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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