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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60571号“黛沫薇拉”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4-01

关于第62560571号“黛沫薇拉”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11日对第62560571号“黛沫薇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914167号“薇拉时光”商标、第12915738号“薇拉皇后”商标、第35973060号“AVIVA PHOTO”商标、第20630921号“薇拉”商标、第35965473号“薇拉摄影”商标、第9558332号“薇拉攝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信息资料;
  2、相关商标档案信息;
  3、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4、申请人所获奖项。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维持争议长沙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08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5类晚礼服出租;服装出租;个人服装搭配咨询;私人保镖;夜间护卫服务;工作场所安全咨询;社交护送(陪伴);家务服务;婚姻介绍;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上。
  2、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时间和注册时间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45类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晚礼服出租等服务上。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在第41类组织安排婚庆活动;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摄影;筹划聚会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黛沫薇拉”与引证商标三“AVIVA PHOTO”文字构成、呼叫不同,不构成近似标志。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出租、婚姻介绍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摄影、筹划聚会等服务行业差距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作场所安全咨询、夜间护卫服务、私人保镖、家务服务、社交护送(陪伴)、婚姻介绍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晚礼服出租、组织安排婚庆活动等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不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不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除工作场所安全咨询、夜间护卫服务、私人保镖、家务服务、社交护送(陪伴)、婚姻介绍以外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六核定使用的计划和安排婚礼服务、晚礼服出租、组织安排婚庆活动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争议商标“黛沫薇拉”与引证商标一“薇拉时光”、引证商标二“薇拉皇后”、引证商标六“薇拉攝影”文字构成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六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工作场所安全咨询、夜间护卫服务、私人保镖、家务服务、社交护送(陪伴)、婚姻介绍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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