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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70459022号“重建家园”湖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2-27

关于第70459022号“重建家园”湖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59022号“重建家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主打服务内容精心设计而成的文字商标,具有独特内涵与深刻寓意,用在指定使用服务项目上,具备显著识别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成功注册。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档案信息、软件著作权证书、网站搜索结果、微信公众号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重建家园”属于日常用语,用作商标整体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应有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湖南商标注册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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