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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4238526号“烧范将”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2-18

关于第44238526号“烧范将”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1月06日对第44238526号“烧范将”商标(9类)(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烧范儿”品牌系申请人独创,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2699382号“烧范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软件及网络技术开发”,与申请人为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相近似的争议商标,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被申请人自2020年起陆续在多个类别注册60余件商标,其中10件复制、摹仿申请人“烧范儿”商标。被申请人名下商标超出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缺乏真实使用意图,具有不正当性。争议商标若注册使用,必然造成市场混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百胜中国的官网信息、申请人所获荣誉、“烧范儿”品牌宣传、销售、推广等资料、“烧范儿”品牌搜索结果、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2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1月07日予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核准注册日期早于争议长沙商标注册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诚实信用原则的立法精神已经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烧范将”与引证商标“烧范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有其他不良影响”指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一般不包括有关标志的注册仅损害特定民事权益或《商标法》已经另行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程序的情形。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具有有害社会道德风尚或妨害社会公共秩序的情形,故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另,申请人关于《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保护的情况下,我局对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第9类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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