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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4193922号“京九门”湖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2-06

关于第64193922号“京九门”湖南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193922号“京九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55790376号“京九门”商标、第27951037号“京城九门轩”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提供野营场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服务上被核准注册,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经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撤销程序中被维持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湖南商标注册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同时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二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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