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关于第63207921号“冀玉江”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2-05

关于第63207921号“冀玉江”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3月03日对第63207921号“冀玉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为食品行业的领军企业,在行业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玉江”商标经多年宣传使用已被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的程度。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6836851号“玉江”商标、第48049908号“玉江 YUJIANG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同使用易造成混淆误认。三、争议商标注册人的住所地与申请人所在地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黄庄村,对申请人及其引证商标非常了解,其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的故意和恶意,系利用欺骗手段的恶意申请。四、被申请人注册的第51524856号“冀玉江”商标已被宣告无效,其仍然再次申请注册“冀玉江”商标。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报道;网络搜索;资质和质检报告;宣传使用证据以及在先裁定。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审查于2022年9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甜食;糕点”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3件“冀玉江”商标注册信息。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冀玉江”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认读中文“玉江”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蜂蜜;谷类制品;面粉(食用);食用淀粉;调味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前五项商品上,双方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糖;甜食;糕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长沙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在月饼等商品上经宣传使用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
  三、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存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咖啡;茶;糖;甜食;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蜂蜜;谷类制品;面粉(食用);食用淀粉;调味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2020版权所有 24小时客服热线:15580900900 电话:0731-88718749  传真:0731-88718749
总经理服务热线:15874976081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B栋819 邮编:410000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942号 湘ICP备19007553号-1 邮箱:meichuangt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