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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2593669号“燕贵坊”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4-02-03

关于第62593669号“燕贵坊”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3年02月03日对第62593669号“燕贵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550010号“贵”商标、第8550009号“贵”商标、第1223571号“贵及图”商标、第101911号“贵”商标、第9784875号“贵”商标、第58555758号“星贵精酿”商标、第58565016号“星贵珍酿”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被申请人名下共53枚已注册商标,但已有48枚商标一经注册便被公开出售,可见被申请人明显具有扰乱正常注册秩序的意图、囤积商标资源用以出售牟利的主观恶意。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也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助长“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良风气,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的部分完税证明及审计报告材料
  3、申请人及其“贵”酒品牌所获荣誉;
  4、申请人参加部分展会的合同及图片;
  5、申请人的广告宣传合同;
  6、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33类商品上的商标列表;
  7、被申请人售卖商标页面及其对应商标档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3年1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七均在争议长沙商标注册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利口酒)、酒(饮料)等商品上。经名义变更,现为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体现,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无效宣告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商标法》第四条是关于商标专用权主体范围、取得商标专用权途径和不得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依据该条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燕贵坊”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五显著识别汉字“贵”,与引证商标六“星贵精酿”、引证商标七“星贵珍酿”均含汉字“贵”,整体无可区分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白酒、果酒(含酒精)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酒(利口酒)、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已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进行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保护在先字号权的情形是指将与他人在先登记、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的字号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文字申请注册为商标的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燕贵坊”与申请人字号“贵酒”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使用可能会使申请人字号权益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的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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