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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39861号“和其正”湖南商标注册撤销复审决定书
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2-31

关于第6039861号“和其正”湖南商标注册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6039861号“和其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534号决定,于2022年08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及被许可人于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抑菌洗手剂”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洗发液;2.香皂;3.浴液;4.洗衣用浆粉;5.抑菌洗手剂;6.化妆品;7.浸化妆品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芳香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2.牙膏;3.去污剂”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调查,被申请人未将复审商标使用在“1.洗发液;2.香皂;3.浴液;4.洗衣用浆粉;5.抑菌洗手剂;6.化妆品;7.浸化妆品卫生纸”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光盘及纸质件):
  1、被申请人及关联公司简介;
  2、商标许可授权书;
  3、被授权人经营资质;
  4、产品信息、生产实拍图及视频;
  5、经销合同、出货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于2014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
  2、鉴于我局在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1534号决定中维持了复审商标在“1.洗发液;2.香皂;3.浴液;4.洗衣用浆粉;5.抑菌洗手剂;6.化妆品;7.浸化妆品卫生纸”商品上的注册,而本案为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起的撤销复审案件,故本案复审商品为上述七项商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并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不能反映复审湖南商标注册在复审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可以证明东莞市建文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东莞市家家宜洗涤用品有限公司经授权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该份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结合被申请人的提交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缺乏其他有效交易证据予以佐证,无法证明相关商品已经进入了市场流通领域。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5中的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未显示复审商品及复审商标,与经销合同、出货单未形成对应关系,该份证据缺乏发票其他客观证据予以佐证,不足以证明上述经销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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