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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47859750号“福农小站”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2-26

关于第47859750号“福农小站”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47859750号“福农小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299949号“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副本;
  2、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3、人民网、央视网的网络报道;
  4、津云等媒体对小站稻的报道;
  5、关于《天津市津南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件;
  6、“小站稻”荣誉证书;
  7、引证长沙商标注册证;
  8、著名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证书;
  9、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裁定和决定。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含义明确,公众不会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混淆,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致使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情况介绍;
  2、微信公众号截图;
  3、被申请人商标情况、获奖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5月21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稻米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商标法》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事实、依据,经合议组合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归纳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福农小站”与引证商标“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稻米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应不致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局认为,首先,申请人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图”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次,争议商标“福农小站”与引证商标“小站稻 xiaozhandao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且考虑到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稻米、米商品关联性较弱,故,争议商标在广告、寻找赞助等服务上的注册应不致误导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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