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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0622756号“素小满SUXIAOMAN”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2-25

关于第60622756号“素小满SUXIAOMAN”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60622756号“素小满SUXIAOM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11631923号“素满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442757号“素满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在先使用并具有影响力的商标,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上存在恶意,其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介绍;
  2、全国门店情况及照片、营业执照;
  3、荣誉证书;
  4、商标注册证书;
  5、产品包装图、餐具照片;
  6、相关媒体宣传情况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事业发展的核心,被申请人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中未体现商标注册人与实际使用的许可人的许可或授权关系。不能证明注册人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引证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综上,恳请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粉条等商品上,2022年5月14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食用淀粉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长沙商标注册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素小满”与引证商标一、二“素满香”的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粉条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食用淀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保护的是未注册商标所有人的权益。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并对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故针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不适用该条款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长沙商标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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