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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30502734号“正汇源”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2-23

关于第30502734号“正汇源”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3日对第30502734号“正汇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858523号“汇源及图”商标、第17558822号“汇源及图”商标、第15478682号“汇源农谷”商标、第1643301号“汇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并且驰名状态一直持续到现在,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恶意抄袭和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汇源”享有的在先字号权。已有类似情形的案件申请人维权成功。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关联企业营业执照及商标使用授权书;2、荣誉证据;3、申请人“汇源”商标知名度受保护证据;4、广告发布合同及票据;5、相关宣传报道;6、产品经销协议及票据;7、在先案例等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紫菜;鱼片”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三、四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二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32类“干食用菌;鱼罐头;金枪鱼;紫菜;杏仁牛奶(饮料)”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在2013年《商标法》下可结合第四条的原则性规定纳入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的调整范围。申请人请求所依据的2019年《商标法》第七条系原则性规定,其相关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对上述规定不再另行评述。根据查明事实2,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理由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紫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紫菜、鱼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金枪鱼、紫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正汇源”与引证商标三“汇源农谷”均含显著识别文字“汇源”,整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争议商标“正汇源”与申请人字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致使申请人的字号权利可能受到损害。争议长沙商标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字号权的规定。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适用遵循按需原则。争议商标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本案无需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我局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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