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38574号“國禮GUO LI”长沙商标注册撤销复审决定书
被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12219号《关于第938574号“國禮GUO L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409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可以证明其许可国峰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定制包装物的合同、发票等可以证明其定制了“国礼”包装盒、手提袋等,为生产经营已做必要的准备工作。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显示了复审商标,且时间在指定期间内,销售合同和发票金额、主体等信息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国峰公司在指定期间内销售了附有复审商标的茶叶商品。另,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参加活动及荣誉等证据,可以证明国峰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对“国礼”茶叶进行了宣传、销售。综上,复审商标在“茶及茶代用品”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应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未能提交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的使用证据,且其他商品与“茶及茶代用品”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除“茶及茶代用品”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予以撤销。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综合审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及在诉讼阶段向法院补充提交的证据,其提交的商标授权书及四川国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企业登记信息,可以证明四川国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产品包装加工合同、产品包装印刷合同及对应发票及收据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为生产经营“国峰”茶叶已做必要的准备工作。被申请人在诉讼阶段补充提交了国峰公司与他人签订的“国礼白茶”销售合同及对应发票,该组销售合同中体现了“国礼白茶”。同时结合四川国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国礼”白茶商品上所获的相关荣誉、参展活动照片及诉讼阶段补充提交的经公证的网站宣传报道及获奖信息,另有微信公众号上有关“国礼”茶的宣传文章等证据、实际使用图片等证据,均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附有复审商标的茶叶商品进行了广泛销售及宣传。被申请人复审商标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及茶代用品”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茶及茶代用品”商品上的长沙商标注册可以维持。
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能体现复审商标在除“茶及茶代用品”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的使用,且被申请人实际使用的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为非类似商品。复审商标在除“茶及茶代用品”商品以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茶及茶代用品”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