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关于第45592409号“舆道”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2-08

关于第45592409号“舆道”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6日对第45592409号“舆道”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多个与知名企业的商标近似,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此行为明显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4月20日申请注册,2020年12月28日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服务等服务上取得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等目的的恶意进行注册,扰乱长沙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申请情况不能证明其行为构成上述不当注册情形,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2020版权所有 24小时客服热线:15580900900 电话:0731-88718749  传真:0731-88718749
总经理服务热线:15874976081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B栋819 邮编:410000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942号 湘ICP备19007553号-1 邮箱:meichuangt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