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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1093206A号“艾妃”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湖南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2-06

关于第51093206A号“艾妃”湖南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6日对第51093206A号“艾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6035704号“艾啡”商标、第48472117号“艾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在第29、30、32、33类四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约200件名称各异的商标,被申请人在四个类别上集中注册如此多数量、名称的商标明显超出了正常使用的范畴,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的情况。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行政认定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驰名商标证书;
  2.所获荣誉;
  3.申请人与知名歌手、演员陈好之间的《广告演出及肖像演出合约书》;
  4.申请人部分电视广告播放证明、汇志传媒 2010 年二季度至 2011 年二季度的《香飘飘年度稿件传播总结》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9日申请注册,在异议程序中经审查决定予以核准,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上,其注册公告刊登在第1800期(2022年7月21日)《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湖南商标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早于争议商标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糖果、巧克力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食用芳香剂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主张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的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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