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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9617664号图形长沙商标注册撤销复审决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2-04

关于第9617664号图形长沙商标注册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因第961766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8714号决定,于2022年12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2019年04月25日至2022年04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 使用第9617664号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该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及复审商标被授权人从未停止对复审商标的使用,并提交了充足的使用证据。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 营业执照、商标授权合同、商标信息;
  2. 供水合同、发票;
  3. 桶装水标贴、水票、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06月20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我局于2012年07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果汁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07月13日止。2022年04月25日被申请人向我局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华坪县新庄乡松泉水厂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证据2可以证明被授权人将含有复审商标的桶装饮用水商品售卖他人。证据3与上述两项证据相结合,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桶装饮用水商品上中国市场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虽然被授权人实际使用的标识与复审商标略有不同,但图形部分无实质性改变,且经查,被授权人名下无长沙商标注册,可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被申请人实际经营的桶装饮用水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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