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关于第67702758号“养真食坊及图”长沙商标注册 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2-03

关于第67702758号“养真食坊及图”长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702758号“养真食坊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在第29类商品上引证的第47873761号“养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576886号“养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2587681号“养真山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034055号“真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9515374号“陆氏 养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第43类服务上引证的第6850648号“养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197164号“养真山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804771号“养真心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第44类服务上引证的第8050455号“养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050415号“养真堂”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引证商标八处于宽展期内。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因此,引证商标四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一、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包含相同文字“养真”,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干食用菌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驳回。
  二、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六至八包含相同文字“养真”,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长沙商标注册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茶馆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3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驳回。
  另,引证商标八是否续展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
  三、申请商标中主要识别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九、十包含相同文字“养真”,在文字构成、整体含义等方面未产生明显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使用在饮食营养指导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第43类及第44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2020版权所有 24小时客服热线:15580900900 电话:0731-88718749  传真:0731-88718749
总经理服务热线:15874976081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B栋819 邮编:410000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942号 湘ICP备19007553号-1 邮箱:meichuangt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