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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8354101号“军师才华”长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2-01

关于第68354101号“军师才华”长沙商标注册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354101号“军师才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所含文字“军师”在现代的含义无不良影响的情形。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文字“军师”,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且申请商标“军师才华”不易作为商标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申请人所提其他商标注册的情形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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