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关于第57000597号“思格图”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1-29

关于第57000597号“思格图”长沙商标注册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2日对第57000597号“思格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8916659号“诗戈图ShiGet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在先字号权。3、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4、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等特点造成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诗戈图”产品包装照片及专利证书;
  3、申请人采购合同及发票、销售运输单、检测报告、捐款证书等知名度证据;
  4、申请人“诗戈图”品牌权益公证书及民事起诉状等证据;
  5、被申请人名下长沙商标注册列表等恶意证据;
  6、其他在案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裘皮服装;皮衣;鞋;帽;针织服装;手套(服装);皮带(服饰用);披肩;皮制套装”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2年1月6日。
  2、引证商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婴儿全套衣;体操服;足球鞋;服装;上衣;帽;手套(服装);领带;腰带”商品上,现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其字号“诗戈图”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企业字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企业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之规定系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造成产地、质量等特点的误认,不宜作为商标使用。本案中,争议商标本身并未带有欺骗性,将其作为商标使用不会使消费者对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长沙美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012-2020版权所有 24小时客服热线:15580900900 电话:0731-88718749  传真:0731-88718749
总经理服务热线:15874976081  地址:长沙市雨花区人民东路168号左岸右岸B栋819 邮编:410000 湘公网安备 43011102001942号 湘ICP备19007553号-1 邮箱:meichuangtm@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