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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66147588号“零食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0-25

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66147588号“零食之星”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147588号“零食之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指定商品无关联,并不缺乏显著性,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情形类似的商标可获准注册,依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零食之星”指定使用在“纸制或塑料制购物袋;宣传画”等商品上,未能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识别,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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