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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48197145号“SupNy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0-19

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48197145号“SupNyc”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3日对第48197145号“SupNyc”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34537060A号“Sup及图”商标、第34537060号“Sup及图”商标、第34537045A号“Supreme by Chapter4”商标、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争议商标中含有的地名与被申请人注册地址不一致,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中的“NYC”是美国“纽约”的英文缩写,争议商标包含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已注册的引证商标四已构成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四驰名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会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销售情况总结表;部分第三方平台对“Supreme”品牌的宣传报道;中国行政机关对“Supreme”品牌知名度的认可总结表;作品登记证书;相关公证书;销售情况声明、产品在中国制造的情况声明等;报刊、杂志报道;网络媒体报道;粉丝讨论和推广资料;所获奖项和荣誉;受保护记录;“Supreme”品牌在中国市场认知度的市场调查;“Supreme”商标申请、注册等情况;被申请人恶意的相关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7月18日申请注册,经异议程序,于2022年4月7日指定使用在第21类搓衣板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3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注册和申请的商标,分别指定使用在第21、25类商品上,引证商标二处于我局驳回复审程序中。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PGG NMN”、“XX MBD”、“叉叉小恶魔鬼脸”、“SUPNYC”、“图形”、“冠军小象”等110多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字母“SupNyc”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字母“Sup”,且与引证商标三字母“Supreme by Chapter4”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牙签、成套的烹饪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牙签、厨房用具等商品属于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申请人提交的报道、所获奖项等证据可以证明其“Supreme”品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加之,本案被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多件“SupNyc”商标,并涉及到多个不同的商品类别,故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主观意图难谓正当。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类似或密切关联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的审理结论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进行保护时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四的知名度已有考虑,并支持了申请人的评审请求,在此前提下,本案无需再对申请人引证商标四是否构成为公众知晓的商标及是否给与特别保护作出评述。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本案中,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争议商标整体与美国“纽约”的英文缩写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近似,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之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湖南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字母与申请人的具有较强独创性的引证商标的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难谓巧合。除此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PGG NMN”、“XX MBD”、“叉叉小恶魔鬼脸”、“SUPNYC”、“图形”、“冠军小象”等110多件商标,其中多件商标与行业内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商标相同或近似,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长沙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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