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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上市公司董事长名字被他人注册成殡葬用品商标注册引争议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0-17

       近日,一位知名上市公司董事长名字被陈某注册殡葬用品商标,判定陈某侵犯他人姓名权与人格尊严权,判决其停止使用相关商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事件引发了广泛的行业关注和讨论。下面我们将详细报道此事。

      因早年的经济纠纷,上市公司董事长名字被老乡陈某注册成殡葬用品商标。最终,审理法院判定陈某侵犯他人姓名权与人格尊严权,判决其停止使用相关商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涉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此案也包含其中。

     用上市公司董事长名字注册殡葬用品商标被判侵权

     案情显示,原告谢某系某上市公司董事长,其本人及名下公司有较高知名度。被告陈某与原告谢某系老乡,两人早年间曾有经济纠纷。2014年至2022年间,陈某陆续申请注册多个与谢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称同音同字、或同音不同字、或谐音的商标,以及将谢某姓名与其公司名称或老家地址相关联的商标,所涉商品类别包含了骨灰盒、棺材、寿衣等殡葬用品,部分商标已获注册并使用在骨灰盒等商品上。在谢某对上述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后,陈某仍以谢某名字提交同类别的注册商标申请。2022年,陈某注册登记与谢某同名的丧葬用品经营部,经营范围为殡仪用品销售、殡葬服务等。

谢某认为,陈某在未经其允许的情况下擅自以侮辱方式使用其姓名和公司名称,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严重损害其本人及名下公司形象,致使其社会评价降低,并造成其本人及亲属极大精神压力,故起诉要求陈某不得使用相关商标,并要求陈某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法院认为,陈某以谢某姓名及其名下公司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使用在殡葬用品上,系基于不当目的针对谢某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陈某的行为即便从普通社会认知角度看也明显超出了合理的范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已侵犯谢某的姓名权和人格尊严,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陈某停止使用相关商标、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法:被侵权人可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

     据了解,最高法本次发布的案例共计6个,除本案外,还包括网络自媒体蹭热点编造发布不实信息侵害民营企业声誉、前员工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发布贬损性、侮辱性言论,侵害企业名誉权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吴景丽介绍,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侵权纠纷迅速增长。侵犯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人格权纠纷案件中,绝大多数侵权行为是通过互联网实施的。

吴景丽表示,此类案件中,对民营企业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对民营企业家的侵权主要是侵犯名誉权、隐私权等类型。且侵权行为主体多样,包括自媒体以及其他网络用户,其中网络自媒体侵权为多发类型之一。

此外,吴景丽介绍,此类案件侵权方式多样,包括网络自媒体为蹭热点、博流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标题形式误导公众、降低企业社会评价等方式。相关侵权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给企业造成很大负面影响甚至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涉及公众人物或者热点事件的网络侵权案件,容易引发舆论关注,给当事人造成极大精神压力。

“网络侵权相较传统侵权而言主体多样、手段新颖、责任构成复杂,相关案件审理也存在难点。”吴景丽介绍,比如由于大量网络用户是通过手机号进行注册,网络服务提供者仅能披露出涉嫌侵权用户的手机号,要确定行为主体信息,还需要进一步查证,给锁定侵权行为主体增加了困难。另外,此类纠纷案件中,虽然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恶劣,但被侵权人往往很难证明具体的财产损失,存在确定损害后果难的问题。这些都对民事审判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民营企业或者企业家遭受人格权侵害之后,如何进行救济呢?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边永民介绍,如果侵权言论是通过网络传播的,可依法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要是网络平台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措施,以防止不良影响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被侵权人如果能够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禁令,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此外,被侵权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保障企业生产经营等各方面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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