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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66493082号“蚂蚁运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0-11

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66493082号“蚂蚁运车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493082号“蚂蚁运车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3842号“蚂蚁”商标、第37920456号“蚂蚁”商标、第28187418号“蚂蚁鑫车MA YI XIN CHE及图”商标、第13245257号“蚂蚁联盟”商标、第24273639号“蚂蚁物流”商标、第20747921号“蚂蚁金服”商标、第22276867号“蚂蚁智慧”商标、第27206540号“小蚂蚁”商标、第66141110号“蚂蚁出行”商标、第30172209号“蚂蚁车金融”商标、第65277768号“蚂蚁秒杀”商标、第22649411号“蚂蚁互助”商标、第27168047号“创蚁CHUANGYI及图”商标、第54787946号“蚂蚁数字”商标、第62028490号“蚂蚁公益及图”商标、第3300973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4、引证商标八、九、 十一、十五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互联网商标注册证;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一、十五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引证商标八、九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物流运输、旅行预订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二至十四、十六核定使用的物流运输、旅游安排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十、十二、十四、十六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蚂蚁”,该词与引证商标一、二“蚂蚁”及引证商标十三中汉字“创蚁”文字构成相同或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二至十四、十六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十、十二至十四、十六相区分。其他湖南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著作权登记情况与本案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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