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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67549394号“张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0-10
【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67549394号“张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549394号“张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张逢”本身为申请人大股东姓名,且其具有其他含义,不会与烈士姓名产生联系。同时,在百度、搜狗等较大的检索平台中输入“张逢”亦不会指向英烈。因此,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2、已有其他烈士姓名获准注册为商标,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经查询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列示有姓名为“张逢”的烈士。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张逢”与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公布的烈士姓名相同,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湖南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情况不能成为本案审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