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52916661号“秦皇礼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12日对第52916661号“秦皇礼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011143号“秦皇求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人第4231113号“秦皇求仙贡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于2013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易误导公众。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关于认定“秦皇求仙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
2、在先案例及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湖南商标注册不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原名称“四〇〇三”工厂老照片;
2、被申请人部分军队荣誉证书及政府荣誉证书;
3、被申请人“秦皇礼遇”部分经销商合作协议、广告合同及发票;
4、在先案例决定书、裁定书等。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申请人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两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二整体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即使申请人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二者共存于市场,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所禁止之情形。
三、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实体部分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