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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65079280号“京西 雪绒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0-06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关于第65079280号“京西 雪绒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79280号“京西 雪绒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40445号“京西第一泉”商标、第23340416号“京西御酒”商标、第23340418号“京西洞藏”商标、第23340419号“京西御酒 JINGXI ROYAL WINE及图”商标、第31213462号“京西酱园”商标、第10259872号“西京”商标、第10259928号“西京”商标、第10259937号“西京”商标、第7164800号“雪绒花”商标、第14165045号“雪绒花”商标、第57988706号“雪绒花”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立创作,拥有其独特的寓意,申请人自申请以来就开始使用该商标,并经过使用已经有了显著性、识别性,该商标在业界和消费者中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并未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三、四权利人企业信用信息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一、引证商标六、九已被我局决定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九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引证商标七、八现处宽展期内,其权利状态未确定。
  三、引证商标十已被我局决定在部分商品上予以撤销,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我局决定在部分商品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十、十一在予以撤销、予以驳回的部分商品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长沙商标注册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湖南商标注册指定使用的“矿泉水(饮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均含文字“京西”,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八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续展,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申请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产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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