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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61456273号“吉大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0-05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关于第61456273号“吉大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18日对第61456273号“吉大件”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5937583号“吉大”商标、第28170663号“吉工大”商标、第22642231号“吉林大学 JILIN UNIVERSITY·CHINA 1946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7746075号“吉林大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吉大”是申请人简称,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字号权。4、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吉林大学”官网及百度百科介绍;2、“吉林大学“合并的报道及文件;3、“吉林大学”所获部分荣誉、部分科研成果、简称“吉大”的资料;4、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5、“吉工大”介绍;6、在先决定书、裁定书;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鸡肉”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2年6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2年6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在第29类商品上,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鸡肉”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肉”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并存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在案证据,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字号存在差别,尚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湖南商标注册易与申请人的字号产生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在先字号权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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