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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48826912号“乌鸦救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10-02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关于第48826912号“乌鸦救赎”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2日对第48826912号“乌鸦救赎”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乌鸦救赎”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并在先使用的商标,是申请人公司的主推品牌,申请人对其享有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乌鸦救赎”商标自申请人设计后,申请人便将其实际使用于运营当中,从2015年开始申请人已经在社交软件微信公众号、微博平台发布情感咨询类文章以及在喜马拉雅平台发布公开课,并收获大量粉丝及关注度。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未注册长沙商标注册的恶意抢注。被申请人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企业信用网上团队及公司证明截图;
  2、在微博、微信公众号、喜马拉雅山认证信息及粉丝数量截图;
  3、申请人店铺;
  4、申请人团队出版的书籍、乌鸦救赎书籍;
  5、申请人及其团队或编辑等发表的文章、网络收录信息;
  6、商标使用证据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先商标的使用范围与争议商标核定服务范围毫无关联,并且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资料明显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不存在抢注可能性。争议商标不是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并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或者对社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自行设计的,具有独特的含义,其申请注册,没有任何的恶意。被申请人注册行为完全合乎法律法规,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局于2022年12月21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1年3月21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4类动物养殖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限至2031年3月20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在先权利,系指申请人在先享有的除在先注册商标权之外的法定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未明确提出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在先注册湖南商标注册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未显示形成时间,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显示商标、动物养殖等服务信息,或无体现其主张使用的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合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动物寄养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与“乌鸦救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另,《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商标法》第九条系总括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申请人援引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作为法律依据,但未详述理由且充分举证,且在案证据亦不足以佐证其主张,故申请人该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其余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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