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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56022872号“英大麦卡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09-22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关于第56022872号“英大麦卡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56022872号“英大麦卡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7261322号“英大 YINGDA及图”商标、第8970241号“麦卡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其必然知晓申请人品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争议商标是将他人商标结合注册,属于恶意抢注。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山东英大钓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官网域名备案;销售合同、发票及销售清单;法定代表人证明;英大渔具获奖照片及报道;网络报道;英大与湖南卫视合作推广英大钓具的合同及播出画面截图;电商平台销售资质及消费者评价;英大麦卡鲤经销协议及对应发票;被申请人注册的英大古意商标;微信公众号宣传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80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2月28日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用具;钓鱼竿用盒;钓鱼杆架;钓鱼钩;钓鱼用浮式钓台;钓鱼用抄网;钓鱼用浮子;钓鱼线;钓鱼用绕线轮;钓鱼竿”商品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钓鱼杆;钓鱼用抄网;钓鱼用具”等商品上,上述商标现为有效湖南商标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的显著识别汉字“英大”、“麦卡鲤”,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钓鱼用具;钓鱼竿用盒;钓鱼杆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钓鱼杆;钓鱼用抄网;钓鱼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系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的诸引证商标为已注册商标,因此不适用前述条款之规定。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所指情形。
  四、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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