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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商标注册】关于第34916280号“麦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来源:长沙商标注册        日期: 2023-09-20

长沙商标注册中心最新报道:关于第34916280号“麦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34916280号“麦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2392291号“麦芒 无畏生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企业信息报告、“麦芒手机”于百度百科的介绍、媒体报道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1年1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9类“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上,现为有效长沙商标注册
  2、申请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中,争议商标“麦忙”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麦芒”,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头戴式耳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监控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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