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恶意拆分申请国外知名商标行为,保护在先商标专用权和消费者利益。
基本案情
异议人:好侍食品集团本社株式会社
被异议人:南京姚盛商贸有限公司
被异议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食用淀粉;咖喱粉(调味品)”等。
引证商标:
指定使用商品:第30类“食用淀粉;胡椒;咖喱粉”等。
异议人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第275135号“好侍”、第274651号“好侍”、第8081501号“好侍食品 温馨美味尽在好侍H”、第4076864号“百梦多”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类似。被异议商标 “好待百”“梦多加喱”是对其引证商标的改动、拆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为“好侍百梦多”咖喱的销售票据、报刊、杂志等相关媒体的广告宣传等。
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查,商标局认为:异议人的“好侍”、“百梦多”商标经过长期宣传、使用,在咖喱产品行业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好待百”、“梦多加喱”与异议人在先“好侍”、“百梦多”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近似。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指定使用于食用淀粉、咖喱粉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法不予注册。
案件评析
本案焦点问题为双方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异议案件中对于商标相同近似的判定同样依据《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但在具体案件中还需对申请人的申请行为、引证商标知名度、实际使用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首先,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和知名度。异议人提供的证据表明,异议人“好侍”、“百梦多”等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均已获准注册,并以商标组合形式使用在“咖喱”等产品上,经异议人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其在先实际使用的“好侍百梦多咖喱”商标标识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
其次,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况。本案被异议人除申请“好待百”“梦多加喱”外,还申请注册了“好待百梦卶加喱”“好待白梦卶加喱”商标。在湖南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将“好待百”“梦多加喱”隔离审查,与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均尚可区分,但两件单独注册商标属于同一被异议人,不能排除被异议人有商标组合使用的意图。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情况来看,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好待百”“梦多加喱”商标有将异议人“好侍”“百梦多”等商标与“咖喱”商品进行改动、拆分注册,从而逃避商标审查的嫌疑,具有摹仿、攀附异议人具有知名度商标的故意。被异议商标“好待百”“梦多加喱”若获准注册组合使用于指定商品上,与异议人具有知名度的“好侍百梦多咖喱”标识高度近似。该商标若在“咖喱粉(调味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并在市场经营活动中使用,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情况下,根本无法区分,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合考量上述情形,本案将两商标进行并案处理,可以判定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将国外知名商标改动、拆分进行注册的案件。随着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恶意注册力度的加大,出现了很多更为隐蔽的抢注方式。如将他人知名商标进行改动、拆分等方式进行注册,此种注册在审查程序不易发现。在异议程序中,通过查询申请人的湖南商标注册情况、考察在先商标知名度情况,能够及时发现、甄别具有抢注恶意的情形,对于围绕同一在先知名商标通过变形、拆分等方式进行摹仿、抄袭的注册申请行为,不再孤立审查,割裂各商标之间的内在联系,而是将申请人在同一主观恶意支配下申请的系列商标作为整体考虑,将上述多个异议案件合并审理,从而全面考虑双方商标的近似程度、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在后商标申请人的主观意图等因素,以达到制止傍名牌,实现公平公正的审理结果之目的。